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25民初466号
原告:***,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道真自治县。
被告:福建省鑫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街道鹏峰路22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施文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连心路与遵义路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吕敬,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鑫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仕位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