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民终1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安市码头镇金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码头镇金中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鑫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街道鹏峰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施文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安市码头镇金中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鑫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7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安市码头镇金中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鑫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71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安市码头镇金中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5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速录员*蓉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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