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四川欧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5民初1325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尹珍大道300号。
被告:四川欧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北段33号附4号四幢一单元107号。
法定代表人:胡小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吴清韩,男,汉族,1962年8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福建省鑫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街道鹏峰路22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施文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吴清韩、福建省鑫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欧华投资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孟先顺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邓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