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万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4民初315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爱。
被告:许华。
被告:上海万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孙爱、许华、上海万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钱宏兴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严 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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