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203民初982号
原告:广州中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虹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23号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19000631U。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均是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中核华泰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新围社区同沙路168号凯达尔集团中心大厦1号楼十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64840R。
法定代表人:季安。
委托代理人:**、**,均是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易购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永安大道环球易购产业园1号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MA4WFMK7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张丽娟,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虹公司诉被告中核华泰公司、环球易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4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1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中核华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两次开庭审理,被告环球易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丽娟到庭参加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2月,中核华泰公司中标“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工程项目”,并就该工程与环球易购公司签订《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基于上述事项,中核华泰公司于2018年2月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约定:中核华泰公司将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项目钢结构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范围包括主钢结构及雨棚钢结构、夹层钢结构及楼承板、钢屋面系统等(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工程地点为肇庆新区××路××道交汇处,合同价款(含增值税)为66175352.51元,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干,仅经环球易购公司及中核华泰公司确认的设计变更或签证后可调整合同总价,结算时亦仅计算经环球易购公司及中核华泰公司确认的深化设计施工图以外的工程量调整金额,以此调整合同总价作为结算总价,结算时间自收到结算申请单及结算资料后不超过30天,同时分包合同还约定了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后环球易购公司、中核华泰公司以及原告于2018年2月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发包方环球易购公司认可分包合同,总承包方中核华泰公司理解并认同发包方对案涉工程钢结构工程分包的结算形式。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上述合同后,按照约定完成并交付案涉工程项目。案涉工程于2018年12月21日通过两被告的竣工验收,并于2019年3月获得第十届广东钢结构金奖“粤钢奖”。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两被告递交案涉工程的全部结算资料,为推进案涉工程的结算进度,原告对结算金额作出让步,同意扣减设计施工图范围内取消、变更的工程量价款,即确认案涉工程在合同包干价66175352.51元的基础上核减128284.97元。同时,因施工过程中新增综合楼屋面钢结构采光顶工程(工程金额为246723.93元)以及1、2号库A轴新增钢楼梯工程(工程金额为372684.10元),该两项项目的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已经中核华泰公司以及环球易购公司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签证确认,故根据分包合同第5.2条以及第5.3条的约定,应按照施工过程中经签证确认的金额计算入案涉工程的结算总价中。而对于案涉工程审核方提出需扣减税率调整费用456264.2元,因分包合同第5.2.2条约定合同包干价已包括各种应缴税款,不属于可调整范围,故不应对税率调整费用进行扣减。综上,案涉工程的结算总额应为66666475.57元(即66175352.51元-128284.97元+246723.93元+372684.10元=66666475.57元)。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中核华泰公司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9538529.37元,尚有7127946.2元工程款拖欠至今未付。中核华泰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发函给原告,声明环球易购公司仅向中核华泰公司支付钢结构工程款59322746.77元,剩余钢结构工程款未予支付。原告认为,原告已按约如期完工并交付工程,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且因分包合同采取总价包干方式,案涉工程的结算资料系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经环球易购公司审核确认,新增的两项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亦已经中核华泰公司进行签证确认,中核华泰公司亦认同发包方的结算形式,故中核华泰公司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以结算价66666475.57元如期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但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中核华泰公司一直拖欠剩余工程款项,中核华泰公司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原告继续支付剩余工程款。环球易购公司作为发包方,其亦应当在其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现起诉请求判决: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127946.2元及利息185559.88元(以质保金1999994.27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4日为26522.15元;以5127951.93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4日为159037.73元);2.确认原告对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7127946.2元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中核华泰公司答辩称:1.原告起诉无依据,分包合同以及原告与两被告三方所签订的三方协议均明确约定首先由中核华泰公司向环球易购公司收取工程款,然后再将工程款所含的钢结构工程款部分向原告进行支付。两合同中的上述条款清晰无误,为合同所附条件,即条件成就时始予向原告支付。且在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均是按照这一方式实际履行,当没有满足该条件时,中核华泰公司没有向原告支付的义务。该附条件的合同以及所附条件均合法有效,目前的所有判例均认定该条件不存在效力问题。目前就本案而言,前期涉到原告所主张的八期拖欠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均是按照上述流程完成了支付和计算。由于剩余钢结构工程款系竣工结算的工程款,但环球易购公司尚未支付,所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即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因此本案只能等待环球易购公司向中核华泰公司支付了工程款项(含钢结构工程款)才符合原告向中核华泰公司进行主张的条件。2.本案及另案(1095号案)均显示中核华泰公司毫不迟疑、不懈怠通过诉讼方式全额向环球易购公司主张工程款,主张的款项中完全覆盖原告所提出的欠付工程款,包含原告与环球易购公司之间的争议项,及环球易购公司逾期支付钢结构款项的逾期利息,因此,中核华泰公司已经尽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上级法院乃至最高院的相关判例显示对于积极向业主方(环球易购公司)主***并不存在懈怠情形的,背靠背条款应严格适用。3.由于环球易购公司上级母公司面临破产(已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该情况引起了原告与中核华泰公司的不安,因而双方紧急起诉。但是中核华泰公司在另案中对土建工程和钢结构工程的工程款全额进行了主张,同时主张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未来无论是环球易购公司直接支付,还是通过法院拍卖折价优先受偿,原告均可与中核华泰公司一起采用共担风险方式获得相关补偿。换言之,原告现起诉中核华泰公司,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背靠背条款,也违背诚信。4.从三方协议可看出原告系由甲方推荐指定,中核华泰公司按要求将总包的工程分包给甲方指定的钢结构分包单位,作为总包单位的中核华泰公司不可避免的要行使总包管理,包括现场指挥等,因此收取总包管理费合法。只有在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过程中,收取的管理费才是不正当的。5.本案原告与环球易购公司之间存在独立于总包的单独的招投标过程,双方单独签证、单独进行进度核算,确认数额后再向中核华泰公司请款。经环球易购公司审核后,再行将包含土建工程款和钢结构工程款的款项分别向中核华泰公司支付,中核华泰公司没有任何截留而将全部的钢结构款支付给了原告。而且,整个钢结构工程竣工验收是由原告与环球易购公司单独完成的,结算也是原告与环球易购公司单独进行的。由于环球易购公司发生了特殊变化,目前是破产申请阶段(立案阶段),原告抛弃诚信原则突然要求中核华泰公司单独支付,不符合常理和违背诚信。6.本案与另案标的覆盖,中核华泰公司是诚信单位,成立至今没有拖欠款项,如果能够从环球易购公司取得相关款项,则一定会支付给原告。假使合议庭驳回原告起诉,原告权益并没有受损。而且原告可以通过另案获取工程款,也符合三方协议的目的。
被告环球易购公司答辩称:原告请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7127946.2元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予以驳回。根据原告与中核华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环球易购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及工程实际进度,原告与中核华泰公司均就广东跨境通(肇庆)物流产业园一期项目钢结构工程的《合同内结算汇总表》及《工程结算价汇总表-变更签证》进行了确认,明确了钢结构工程审核价为66175352.52元,而变更签证中盖章确认的金额为-193435.05元,故中核华泰公司应付的钢结构工程款总额为65981917.47元,扣减已付工程款59538529.37元,剩余工程款未6443388.1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新增综合楼屋面钢结构采光顶工程和1、2号库A轴新增钢楼梯工程的价款,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并未最终确认,原告应将未达成最终确认金额的项目交由第三方审核,环球易购公司根据审核结果支付争议项目的工程款。原告提供的《联系函》仅为综合楼屋面钢结构采光顶工程的报价函,并非经环球易购公司确认的变更签证,故其所述采光顶工程及新增钢楼梯工程已经环球易购公司签证确认的主张没有依据。
原告举证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原告与中核华泰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合法有效,案渉工程采取总价包干形式,结算金额仅可在总价包干基础上对建设单位及中核华泰公司确认的施工图以外的工程量进行调整;
《三方协议》,证明原告与环球易购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关系合法有效,中核华泰公司认同发包方环球易购公司对案渉工程的结算方式;
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证明原告承包的案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
《关于获得2018年第十届广东钢结构金奖“粤钢奖”工程的公告》,证明案渉工程符合分包合同第4.1条约定的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合格;
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项目工程钢结构结算资料,证明原告已向两被告递交全部结算资料,原告对结算价作出让步,同意案渉工程在合同包干价66175352.51元的基础上核减128284.97元,同时,因施工过程中新增的综合楼层面钢结构采光顶工程(工程金额为246723.93元)以及1、2号库A轴新增钢楼梯工程(工程金额为372684.10元)已经中核华泰公司以及环球易购公司项目管理人员签证确认,故应计算进结算总价,而税率调整费用456264.2元因不符合分包合同第5.2.2条的规定,不应纳入结算调整范围,故案渉工程的结算总金额为66666475.57元;
《律师函》(2021年5月20日);
快递单及签收情况;
证据6-7证明原告已多次催告中核华泰公司支付案渉工程的剩余工程款项7127946.2元,中核华泰公司拖欠至今;
《告知函》(2021年5月24日),证明环球易购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证明环球易购公司与中核华泰公司在2018年2月签订总包合同,将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项目发包给中核华泰公司,其中第12.4.2条约定关于钢结构工程款的支付,各单位工程建设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支付完钢结构工程款达结算金额的97%,保留钢结构工程结算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退还;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项目工程在2019年9月6日已全部竣工验收合格;
竣工结算书、工程结算书,证明中核华泰公司与环球易购公司在2020年12月对除钢结构工程、项目地坪做法争议涉及的费用及工程优质奖费用外的工程量完成结算,主要包括仓库区部分、***及室外工程部分、变更签证部分、钢结构配合费等项目,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为123049566.73元;
民事起诉状,证明中核华泰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环球易购公司支付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项目的工程款39655338.49元以及逾期利息。
被告中核华泰公司举证如下:
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钢结构仓库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证明环球易购公司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作为招标单位就涉案钢结构工程进行招标,中核华泰公司参与投标及中标的情况;
2.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证明环球易购公司在2017年12月作为招标单位就涉案工程总承包进行招标,招标的承包范围不包含钢结构工程;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方协议》,证明中核华泰公司在2018年2月根据环球易购公司的要求与其通过招标方式指定的分包单位签署协议,约定就中核华泰公司对原告的付款义务均以中核华泰公司实际已收到建设单位相应的工程款为前提;
4.联系函(三份)、签证单(两份),证明有关钢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实际联系、变更签证等均由原告与环球易购公司直接进行,中核华泰公司并未参与且无确认权及异议权;
5.竣工验收单,证明有关钢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实际联系、变更签证等均由原告与环球易购公司直接进行,中核华泰公司并未参与且无确认权及异议权;
6.工程质量保修承诺书,证明在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原告作为承包方向环球易购公司出具质量保修承诺书,直接向环球易购公司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7.原告向中核华泰公司提交的请款资料、中核华泰公司向环球易购公司提交的请款资料以及工程款支付凭证;
8.竣工结算书,证明涉案钢结构工程的竣工结算由原告与环球易购公司直接进行并确认结算金额,中核华泰公司未实际参与且未确认结算金额;
9.微信记录截图,证明中核华泰公司积极与环球易购公司协调及主张工程款的情况;
10.工程款催告及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通知函及签收证明,证明中核华泰公司已向环球易购公司发函积极主张工程款;
11.起诉状、案件受理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保全费付款回单、诉讼费付款回单,证明中核华泰公司已通过诉讼的方式积极主张工程款;
12.环球易购公司企业信息及其全资股东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破产立案信息、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证明环球易购公司全资股东已被申请破产的事实;
13.原告向中核华泰公司提交的请款资料、中核华泰公司向环球易购公司提交的请款资料及工程款支付凭证,证明涉案钢结构工程价款的请款及付款情况,付款惯例均是在中核华泰公司收到环球易购公司钢结构工程款后向原告支付,且中核华泰公司在收到环球易购公司划付的款项后,均已及时足额支付至原告;
14.微信记录截图及公证书,证明涉案钢结构工程的竣工结算由原告与环球易购公司直接进行并确认结算金额,中核华泰公司未实际参与且未确认结算金额,中核华泰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才获得结算文件;
15.微信记录截图及公证书,证明中核华泰公司积极与环球易购公司协调及主张工程款的情况;
16.工程款催告及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通知函的邮寄信息、签收证明,证明中核华泰公司向环球易购公司发函要求及时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环球易购公司已签收该函件的事实;
17.微信实名注册信息,证明中核华泰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及中核华泰公司的***(微信号为×××NZ)、环球易购公司***(微信号为×××95)用户实名注册信息。
被告环球易购公司举证如下:
支付明细;
银行汇款回单;
证据1-2证明环球易购公司已向中核华泰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152022781.6元;
竣工结算书,证明经中核华泰公司盖章确认的钢结构工程结算金额为65981917.47元。
结合当事人举证及庭审调查情况,**如下事实:
2018年2月2日,中核华泰公司、环球易购公司签订《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包含《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补充条款》。《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环球易购公司将位于肇庆新区××路××道交汇处的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项目发包给中核华泰公司,工程内容包括施工图范围内的建筑、结构工程、钢结构工程、安装工程、室外给排水(含污水)工程、道路工程、围墙工程、装修工程、消防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弱电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及相关资料管理;计划开工日期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质量标准达到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及肇庆市的地方性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标准,钢结构工程创广东省“粤钢奖”,争创国家“钢结构金奖”;暂定合同总价为179243141元。《专用合同条款》第3.4条约定,。。。第7.4.2条约定,。。。第12.3条约定,钢结构工程清单包干价为66175352.51元,分包工程的配合费按分包结算价款的1%计取。第12.4.1.4约定,钢结构部分工程款发包人专项支付,承包人限时支付钢结构分包单位专项使用,承包人不得变更钢结构工程款的使用用途。第12.4.2.1条约定,合同签订后,支付钢结构合同价款的20%作为预付款;钢结构主骨架全部安装完成后,经监理方、发包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5%(含预付款);库房全部结构安装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含预付款);工程竣工后30日内支付至合同工程造价的90%(含预付款);各单位工程建设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支付完工程款达结算金额的97%(含预算款),如所有工作完工,非承包人的原因两个月内项目未能验收,发包人应予以结算并支付结算金额至97%;保留工程结算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经承包人提交返还申请后14天内结算清楚,发包人核实后14天内余款退还承包人(不计利息)。第15.1条约定,缺陷责任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补充条款》第4.7条约定:。。。2018年2月,中核华泰公司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案涉项目钢结构工程施工,采用固定总价,清单包干价为66175352.51元,拟定工期为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5月20日。上述合同第5.2.2约定合同价款中已包含的风险费包括所有材料、供应品、设备成本、各种应缴税款(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增值税等所有税费)等。第5.2.3约定合同价款可调整的情况:经建设单位及中核华泰公司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其他新增减工程洽商、签证。第5.3约定竣工验收及结算:本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结算时仅计算5.2.3条的合同价款调整金额,以此调整合同总价作为结算总价;全部工程完工后,原告应不迟于15天内向中核华泰公司提交完工验收申请表(附有完整的结算资料);第5.4约定工程款支付: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13235070.5元,单体钢结构主骨架全部安装完成后。。。第5.4.3约定,原告同意,中核华泰公司的付款义务以其实际已收到建设单位相应的工程款为前提。第七条约定工程质量保修:缺陷责任期为2年,质量保修金为审定工程结算造价的3%,在支付结算工程款时扣除,缺陷责任期满并扣除因原告原因产生的保修费用后28天内将剩余保修金无息支付给原告。中核华泰公司、环球易购公司与原告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中核华泰公司同意环球易购公司参加钢结构工程分包单位的选择,环球易购公司认可中核华泰公司与原告的分包协议;中核华泰公司与环球易购公司、中核华泰公司与中虹公司之间互为独立的合同关系;中核华泰公司理解并认同环球易购公司对本项目钢结构工程分包的结算形式,并承诺在收到环球易购公司支付的钢结构部分(分包工程部分)的款项后,应当严格按照总包和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时间将相关款项一次性全款给原告;如果中核华泰公司怠于将相关款项支付给中虹公司,环球易购公司、中虹公司有权要求中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充分理解并认可环球易购公司为保障其工程款按时支付所作出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在此情况下,原告放弃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对于建筑物的留置权或其他类似的权利。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2018年12月,原告与环球易购公司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确认工程合格。2019年3月19日,案涉工程获得“粤钢奖”。2020年7月20日,原告向环球易购公司提交结算资料。2020年12月,原告、环球易购公司确认结算报告,双方对合同价66175352.51元及部分增加、变更的工程款调减128284.97元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的综合楼屋面钢结构采光顶工程价款246723.93元、1.2号库A轴新增钢楼梯价款372684.1元及环球易购公司主张的税率调整456264.2元存在争议。原告提供的《联系函》载明:其于2018年7月24日告知环球易购公司增加综合楼采光顶钢结构单体工程的报价为246723.93元,验收后一个星期付款至总报价的95%。中核华泰公司表示由建设单位确认,环球易购公司的负责人于2018年8月9日签字表示“同意”。原告提供的《签证单》载明:1.2号库A轴新增19部钢楼梯合计费用为372684.1元,完工后付清全款。中核华泰公司表示同意由业主确认,环球易购公司的负责人于2018年12月31日签字表示“同意”。2021年5月20日,原告向中核华泰公司追收欠款。2021年5月24日,中核华泰公司回复称其已将实际收到的钢结构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对欠付工程款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发生纠纷,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另**,中核华泰公司与环球易购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对已完成的土建工程进行验收。其后双方进行结算,因对地坪做法及案涉工程获广东省优质工程奖的计费有争议,双方于2020年9月共同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函咨询。2020年12月,原、被告双方对工程进行结算,双方签订《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项目竣工结算书》,但载明地坪做法及省优质奖未计取费用,可根据省定额站正式回函做调整。2021年3月11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出具《关于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对争议事项的计价出具咨询意见。2021年4月6日,中核华泰公司催促环球易购公司在30天内进行第二次结算,但未果。2021年4月18日,中核华泰公司依据上述复函调整仓库区部分结算价为60357869.47元,总结算价为125011644.48元,并同时报送给环球易购公司审核确认,但环球易购公司未予回复。2021年6月7日,中核华泰公司向环球易购公司发函追收欠款,但未果。中核华泰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又**,原告于2018年2月7日向中核华泰公司申请20%的预付款13235070.5元,于4月14日申请支付进度款4376872.72元、4535618.23元,于4月30日申请进度款4883174.91元,于5月23日申请进度款6940082.52元,于6月10日申请进度款4593765.57元、3802859.11元,于8月15日申请支付进度款2313360.84元,于8月20日申请支付进度款1627724.97元,于10月10日申请进度款1458957.58元、1531255.19元,于11月23日申请进度款1267619.7元、862047.44元、1511872.74元,于2019年7月7日申请进度款8819287.89元,共申请款项61759569.9元。中核华泰公司将上述款项合并土建工程款分期向环球易购公司申请支付,但因2019年7月7日前的款项未清偿,故中核华泰公司将2019年7月7日的申请款核减为6617535.25元。依原告、中核华泰公司的申请,环球易购公司审批确认应付钢结构工程款共59557817.26元。其在2018年2月9日向中核华泰公司支付“工程款”13235070.5元、5月4日支付“工程款”14186403元、6月21日支付“工程款”13038207元、7月17日支付“工程款”16742753.95元、8月20日支付“土建工程款”12562207.95元、9月20日支付“工程款”9030641.89元、10月24日支付“工程款”10921456.68元、12月3日支付“工程款”3000000元、2019年1月14日支付5000000元、1月17日支付2170000元、1月21日支付“钢结构工程款”1808206.51元、3月30日500000元、4月29日支付500000元、6月10日支付“工程款”6500000元、7月2日支付“工程款”18027834.09元、12月10日支付“土建工程款”2000000元、12月23日支付4000000元、2020年1月8日支付“钢结构工程款”4000000元、“土建工程款”9000000元、1月16日支付“钢结构工程款”1800000元、“土建工程款”4000000元,至2020年1月16日共计向中核华泰公司转账支付152022781.57元(其中注明为钢结构工程款的数额为20843277.01元)。中核华泰公司收到款项后,按审批确认的数额转付给原告,但因环球易购在2019年6月之后未能按期付款,中核华泰公司按收到的款项分期支付给原告,至2020年1月16日共向原告支付了59538529.37元。(申请及支付款情况详见附表)
再**,原、中核华泰公司均具备承包案涉工程的资质。
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合同订立、履行于民法典施行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与中核华泰公司、中核华泰公司与环球易购公司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均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依约履行义务。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争议的问题有:1、案涉工程价款及欠款数额的认定;2、中核华泰公司未清偿欠款是否构成违约及其责任;3、环球易购公司是否应承担清偿责任;4、原告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关于案涉工程价款及欠款数额的认定。依约定,中核华泰公司认可环球易购公司对原告的结算,故应依原告与环球易购公司的结算结果认定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原告、环球易购公司双方对合同价66175352.51元及部分增加、变更的工程调减128284.97元无异议,上述工程款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对原告主张的综合楼屋面钢结构采光顶工程价款246723.93元、1.2号库A轴新增钢楼梯价款372684.1元及环球易购公司主张的税率调整456264.2元存在争议,应依双方的证据及约定予以认定。依照约定,合同增加、变更部分工程应以双方确认为准。原告提供的《联系函》及《签证单》表明,中核华泰公司、环球易购公司的负责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同意原告提出的增加综合楼采光顶钢结构单体工程及1.2号库A轴新增19部钢楼梯的施工、报价,中核华泰公司及环球易购公司认为上述报价未经确认,与事实不符,对其异议意见应不予采纳,故对原告主张的上述工程款应予确认。依照合同约定,案涉工程为包干价,而合同未约定税费可予调整,故中核华泰公司、环球易购公司提出调整税率,理据不足,应不予支持。综上,本院确认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为66666475.57元(66175352.51+246723.93+372684.1-128284.97)。扣减中核华泰公司已支付的59538529.37元,尚欠7127946.2元。
关于中核华泰公司未清偿欠款是否构成违约及其责任的认定。依照约定,中核华泰公司向中虹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以其实际已收到环球易购公司相应的工程款为前提。又约定钢结构工程款由环球易购公司专项支付,中核华泰公司应在环球易购公司向其支付相应的钢结构工程款后再支付给原告,因此,其对原告的付款义务以环球易购公司先付款为条件。由于原告、中核华泰公司、环球易购公司三方均清楚原告是环球易购公司选定的分包单位,故合同约定中核华泰公司在上述条件下承担付款义务,是三方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应依约定履行义务。虽然原告与中核华泰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付款的时间,但应先满足上述条件。经**,原告每期申请付款、环球易购公司审核确认及付款、中核华泰公司向原告付款存在对应关系,原告申请付款的数额与环球易购公司审批确认的数额、中核华泰公司的付款数额基本一致,表明中核华泰公司已在收到环球易购公司支付的钢结构工程款后及时支付给原告,不存在未按约定付款的行为。在后期的付款过程中,环球易购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其审批的每期工程款不能完全实现,且其所付款未完全明确是否属于钢结构工程款,中核华泰公司根据申请及付款情况分期分类支付给原告并无明显过错。而每期的工程款申请、审批、支付及转付存在时间差,实际履行过程中各方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对分期付款的履行情况并无异议。因此,应确认中核华泰公司已依约向原告支付了由环球易购公司支付的工程款。
环球易购公司未向中核华泰公司支付其余款项,而中核华泰公司已在合理期限内与被告环球易购公司结算并主***,因双方存在争议及环球易购公司未予积极配合而未能完成结算及付款,上述事由不应归责于原告,因此不能认定中核华泰公司存在拖延条件成就的情形,原告认为可视为条件成就,缺乏事实依据。对原告的主张,应不予支持。由于中核华泰公司已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环球易购公司支付全部欠款,因此,中核华泰公司应在取得上述工程款后,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而本案已经对双方的争议进行审理,为减少双方的诉累,应支持原告在符合上述条件后取得相应的工程款。
关于被告环球易购公司是否应当对欠付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本案工程分包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原告请求环球易购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而原告与中核华泰公司、环球易购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亦约定由中核华泰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各方应依此履行义务。且中核华泰公司在本案中承担的付款责任属附条件的责任,不属于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环球易购公司对欠款承担清偿责任,理据不足,应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逾期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本案尚未达到支付工程款的条件,现原告行使上述权利缺乏法律依据。且依照约定,原告放弃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对于建筑物的留置权或其他类似的权利,其主张对建筑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也违反了约定。故对原告的上述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收到被告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欠付工程款后3日内向原告广州中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127946.2元;
驳回原告广州中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5510.09元(原告已预交25141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由原告负担,被告负担。本院不作收退,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苏活民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