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7民初2197号
原告:***,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湖北浩力大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清安社区南浦里3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MA49JFT52Y。
法定代表人:许浩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新围社区同沙路168号凯达尔集团中心大厦1号楼十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64840R。
法定代表人:季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湖北浩力大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湖北浩力大劳务有限公司已全额支付原告***案涉劳务款,原告***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