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太子宇建筑设备租赁站、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21562号之二 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太子宇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山村工业园6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善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善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新围社区同沙路168号凯达尔集团中心大厦1号楼十八层。 法定代表人:季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太子宇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后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太子宇建筑设备租赁站又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太子宇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太子宇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0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太子宇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