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923民初294号
原告:***,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住湖北省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新围社区同沙路168号凯达尔集团中心大厦1号楼十八层。
法定代表人:季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化县东渠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城南区城南村交通局办公楼五楼5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理定***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化县交通局公职律师。
第三人:湖北中泰华文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41号谷方4栋5层F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安化县东渠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湖北中泰华文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