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沪0114民初5796号
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4年5月22日,原告某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诉前保全费566.71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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