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建投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鸿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终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建投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昆仑山大道中段660号。
法定代表人:严永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元,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真,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鸿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临浦镇前孔村E8文创大厦630-6室。
法定代表人:王鸿,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鸿,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农民,住。
上诉人甘肃建投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鸿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19)甘0191民初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建投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肃建投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甘肃建投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15元,减半收取2907.5元,由上诉人甘肃建投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 诚
审判员 邵云和
审判员 周瑞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夏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