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835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石洋、幺铺村1栋。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