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执恢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蔡甸区蔡甸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的(2022)鄂0114执恢9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