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当某某广告有限公司、某某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执恢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蔡甸区蔡甸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的(2022)鄂0114执恢9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