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武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执23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执行代理人***,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石洋、幺铺村1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与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114民初3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2022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鄂0114民初32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峰 审判员 吴 惠 玲 审判员 欧阳世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