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执23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执行代理人***,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石洋、幺铺村1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与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114民初3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2022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鄂0114民初32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峰
审判员 吴 惠 玲
审判员 欧阳世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