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执8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执行代理人***,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石洋、幺铺村1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114民初22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28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