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武汉魔块家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执79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道10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陈珺,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魔块家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凤凰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66950725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3月16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执行人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石洋、幺铺村1栋,实际经营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龙源国际广场13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龙源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武汉魔块家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琴台公证处作出的(2020)**台内证字第272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武汉魔块家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投资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2022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琴台公证处作出的(2020)**台内证字第272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峰
审判员 吴 惠 玲
审判员 欧阳世亮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