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执恢98号
申请执行人**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蔡甸区蔡甸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114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9544元。
二、期限为十二个月。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