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81财保44号
申请人:吉林省宏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省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经理。
申请人吉林省宏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宏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账号为×××内资金2879337元。申请人吉林省宏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宏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账号为×××内资金2879337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林省宏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如需要继续冻结,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冻结期限申请,否则,冻结效力消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国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