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玖顺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省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万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6民初604号
原告:吉林省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
法定代表人:冯伟。
被告: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孙宏宇。
被告:长春万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欣。
原告吉林省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万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万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8.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吉林省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嵩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