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3338号
原告西咸新区XX城鑫天佑起重设备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经营者高磊,系该经销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岗宁,系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楼第二门市。
法定代表人冯伟。
被告***,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新立屯。
被告***,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任广兴,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咸新区XX城鑫天佑起重设备经销部与被告吉林省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任广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咸新区XX城鑫天佑起重设备经销部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咸新区XX城鑫天佑起重设备经销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咸新区XX城鑫天佑起重设备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451元,由原告西咸新区XX城鑫天佑起重设备经销部承担。
审 判 员 田秋玲
二〇二一 年 三 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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