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玖顺建设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83财保67号之一
申请人:***,女,195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星,吉林策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泊林郡**楼第二门市。
法定代表人:冯伟,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省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吉0183财保6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5,0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光明路支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账户:×××,中国银行德惠支行营业部账户:×××)。***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省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故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应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省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5,0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光明路支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账户:×××,中国银行德惠支行营业部账户:×××)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745.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艺馨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