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83财保67号之一
申请人:***,女,195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星,吉林策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泊林郡**楼第二门市。
法定代表人:冯伟,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省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吉0183财保6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5,0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光明路支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账户:×××,中国银行德惠支行营业部账户:×××)。***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省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故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应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省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5,0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光明路支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账户:×××,中国银行德惠支行营业部账户:×××)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745.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艺馨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