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83财保67号
申请人:***,女,195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星,吉林策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泊林郡**楼第二门市。
法定代表人:冯伟,经理。
申请人称,2017年10月1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木材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模板,并且详细约定了单价,具体以实际数量为准。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模板,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9日给申请人出具了欠条一枚,欠申请人木材材料费305,000.00元。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5日向申请人支付了60,000.00元货款后,剩余245,000.00元至今未给付。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现欲提起诉讼,为保证判决顺利执行,现申请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5,000.00元。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5,0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光明路支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账户:×××,中国银行德惠支行营业部账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艺馨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范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