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5204号
申请人:上海彼匠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174-7室(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建业易成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陈化店镇花都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向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中韬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23号1层107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海彼匠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建业易成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中韬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彼匠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业易成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中韬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彼匠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建业易成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中韬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永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梦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