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韬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彼匠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某某建业易成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5204号
申请人:上海彼匠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174-7室(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建业易成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陈化店镇花都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向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中韬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23号1层107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海彼匠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建业易成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中韬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彼匠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业易成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中韬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彼匠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建业易成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中韬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永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梦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