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602民初1243号
原告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经开庭审理后,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17元,减半收取6208.5元,由原告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忆春
书记员  陈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