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民终21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丹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仁化县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1。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仁化县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仁化县人民法院(2020)粤0224民初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仁化交通局综合大楼外墙干挂石材分项工程确由***实际施工,但***否认其将该工程发包给***,案外人***出庭作证也称,其签订《仁化交通局综合大楼外墙干挂石材分项工程施工协议书》及《仁化县交通执法综合大理石工程结算清单》未得到***授权。而***签订上述协议及清单是否得到***或仁化县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可系本案基本事实,涉及***工程来源的确定及***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问题,在当事人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下,应追加***参加诉讼以查明上述基本事实,进而认定各方当事人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仁化县人民法院(2020)粤0224民初5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仁化县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16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