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583执9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帽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30128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田东村东头(成业新型建材公司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68577923Y。
法定代表人:黄军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87745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自2017年1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75元,执行费人民币11175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分别于2018年2月27日、2018年4月17日、2018年7月2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先后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少量存款,但远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名下有闽C×××××、闽C×××××、闽C×××××等车辆三辆,本院已办理了相应的查封登记手续,但上述三辆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举证上述三辆车辆的具体下落,另,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及工商股权登记信息;
2、2018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2018年4月3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申请执行人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闽0583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