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83民初1573号 原告:***,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女,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丈夫),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帽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