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欣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欣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辖终2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
法定代表人:王鲁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轩、董军峰,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市欣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孟园社区孟园村金七路与湖东路交汇处iv>
法定代表人:吕全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雷、李敏,山东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因临沂市欣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20)鲁1311民初17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双方关于管辖约定,通用条款中已经明确专用条款优先适用,故不存在同时约定两种解决方式的问题,根据专用条款,本案原审应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为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盖章部分,不足以确认双方对管辖权做出不同于通用条款的专门约定。本案系建设工程纠纷,原审作为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宗强
审判员  孙兴欣
审判员  尤洪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