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欣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欣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市神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临沂罗庄循环经济示范区管理办公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鲁1311民初1168号
原告临沂市欣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欣美公司)与被告临沂市神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神农公司)、临沂罗庄循环经济示范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罗庄循环区管理办公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欣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罗庄循环区管理办公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沂神农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罗庄循环区管理办公室与临沂神农公司签订道路配套绿化工程合同,经双方同意,将其中的青盛路西段工程交由临沂欣美公司施工,罗庄循环区管理办公室与临沂欣美公司事实上构成承揽关系。临沂欣美公司按照罗庄循环区管理办公室与临沂神农公司约定的工期及质量标准完成合同义务,罗庄循环区管理办公室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关于涉案工程价款4538616.06元,山东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本院委托的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做出,鉴定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扣除已支取的1212000元,罗庄循环区管理办公室应再支付临沂欣美公司工程款3326616.06元。关于利息,罗庄循环区管理办公室怠于支付工程价款,给临沂欣美公司造成一定利息损失,结合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及两年质保期满全额拨付工程款的合同约定,本院支持自2016年7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关于鉴定费62000元,临沂欣美公司已提交山东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鉴定费发票证实,该费用系为确定涉案工程价款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涉案工程系罗庄循环经济示范区道路配套设施(绿化)工程的部分工程,罗庄循环区管理办公室主张已支付临沂神农公司工程款215万元,但未能证明该款项已由临沂欣美公司全部支取,罗庄循环区管理办公室与临沂神农公司之间的纠纷可以另行解决。临沂欣美公司主张临沂神农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未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临沂神农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当庭质证和答辩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6月1日,罗庄循环区管理办公室作为发包人,临沂神农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第一部分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罗庄循环经济示范区道路配套设施(绿化)工程;工程地点:罗庄循环经济示范区;工程内容:道路两侧绿化工程;资金来源:财政拨款。二、工程承包范围:招标文件中清单范围内的工程量。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2年6月1日;竣工日期:2012年7月1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0天。四、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14273519.14元……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2年6月1日;合同订立地点:临沂罗庄循环经济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发包人:临沂罗庄循环经济示范区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承包人:临沂市神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面华。”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约定:“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2.(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执行招标文件,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执行招标文件中规定。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工程完成50%时拨付工程形象进度款的60%,竣工验收合格拨付至工程合同价款的60%,结算完成拨付至结算价款的90%,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质保期一年,大树两年)满后无息拨付余款。”同日,临沂神农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临沂欣美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双方签订公司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一份,约定将罗庄循环经济示范区二期道路配套设施(绿化)工程中的青盛路段绿化工程交由临沂欣美公司负责实施,约定:“第一条工程造价:青盛路段投标报价;质量等级:合格;开工日期:2012年6月1日;竣工日期:2012年7月11日。第二条承包内容:认可并完成大合同(大合同指罗庄循环区管理办公室与临沂神农公司签订的绿化工程合同)全部内容,包括业主变更;施工工期小于大合同工期;质量标准:高于大合同质量等级;产值利润:大于合同价10%。第三条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盈亏全部由乙方负责。”合同签订后,临沂欣美公司对涉案青盛路西段绿化工程进行施工。2014年7月9日,罗庄循环区管理办公室作为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临沂神农公司)共同出具涉案青盛路西段工程质量合格的竣工验收证书。后临沂欣美公司通过临沂神农公司支取工程款1212000元,因余款未付,为此成诉。庭审中,临沂欣美公司提交罗庄循环区管理办公室时任法定代表人**、涉案工程负责人何现之签字确认的施工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主要为:“临沂神农公司中标的罗庄循环经济示范区二期道路配套设施(绿化)工程包含青盛路、芙蓉路、樱花路、汤园路、三元路、三德路等六个单项工程,合同总投标价14273519.14元。罗庄循环区管理办公室与临沂神农公司签订合同后,适逢迎接全市考评检查。为了工程如期完工,经罗庄循环区管理办公室同意,将其中青盛路段(全长约2050米,投标价5092121.23元)中的西段绿化工程(约1600米及路口四处转弯半径)交由临沂欣美公司施工,将东段绿化工程交由济南瑞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该两段工程已严格按照合同及施工图纸进行了施工。”罗庄循环区管理办公室对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临沂欣美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数额不予认可,就涉案青盛路西段的工程造价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但未按期预交鉴定费用。后临沂欣美公司预交鉴定费62000元,主张该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委托山东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就罗庄循环经济示范区二期青盛路西段道路配套设施绿化工程的造价鉴定为4538616.06元。另查明,罗庄循环区管理办公室已支付临沂神农公司工程款共计215万元。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原、被告陈述、举证及庭审调查所认定。均收录在卷。
一、临沂罗庄循环经济示范区管理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临沂市欣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26616.06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临沂罗庄循环经济示范区管理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临沂市欣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62000元;三、驳回临沂市欣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所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92元,由临沂市欣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0元,由临沂罗庄循环经济示范区管理办公室负担334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