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3民初1723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保军,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航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永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陵县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法定代表人:卢俊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方琨,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何明勇,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刘光明,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林州市航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陵县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琨、何明勇、刘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州市航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陵县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琨、何明勇、刘光明、***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林州市航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陵县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琨、何明勇、刘光明、***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914元,减半收取29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立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