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濮阳县某某第一中学、林州市航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28民初6401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明,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县***第一中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友,系该校校长。
被告:林州市航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姚镇东姚村1号北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70075091U。
法定代表人:李永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冬,中学周转宿舍楼现场负责人。
被告:***,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濮阳县***第一中学、林州市航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递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濮阳县***第一中学、林州市航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田 莎
人民陪审员  魏世旺
人民陪审员  张善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娄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