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521执99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姚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沁水县*****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沁水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的(2021)晋0521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中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沁水县*****村村民委员会在山西沁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沁水县*****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9818元至沁水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