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02民初611号
原告:**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红霞。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均与被告南通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均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5元,减半收取计1197.5元,由原告**均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