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通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山民初字第0045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南通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北濠桥路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红霞,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通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姜华
代理审判员管丽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陆涯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