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南通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崇民初字第01188号
原告王德清。
委托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石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北濠桥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红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通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90元(己减半),保全费1220元,合计人民币2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马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黄凤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