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73民终73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万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大道邦盛二路。
法定代表人:刘华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冠磊,广东诚名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秒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邦盛二路。
法定代表人:张小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冠磊,广东诚名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上漖村广州奥林匹克大厦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关耀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万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秒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8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850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东万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秒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诉人广东万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秒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回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裘晶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耿照阳
书 记 员 盛燕冰
书 记 员 曾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