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奥德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定

20190112民初16127

 

原告陕西奥德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69728R。

法定代表人周文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委枰,女,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三原县

被告陕西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4129710N。

法定代表人王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智平,男,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奥德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奥德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199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奥德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25元,剩余25元由原告承担。

 

 

 

 

       

人民陪审员   王宏科

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

 

 

      0一九年九月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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