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602执4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月24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光华路39号楼3号院。
被执行人陕西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陕西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延劳仲案字(2014)21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7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305元。被执行人陕西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案件款13500元及执行费305元,共计13805元,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案件款13500元全部领取,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案件款13500元及迟延期间债务利息。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延劳仲案字(2014)211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涛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