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钟山区马鞍社区宏鑫建筑材料租赁行、陕西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钟山区马鞍社区宏鑫建筑材料租赁行,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南环路柏杨坡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01MA6E27FKX4。

经营者:戴先堂。

委托代理人:耿立兵,系贵州沃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952393。

被执行人:陕西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张家堡广场东侧北辰星座40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4129710N。

法定代表人:郭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城。

申请执行人钟山区马鞍社区宏鑫建筑材料租赁行与被执行人陕西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材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黔0201民初337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3万元,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1850.00元。案号为(2021)黔0201执403号。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法律文书、采取查控等措施,按程序开展工作,经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执行费185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0日以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201执40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春雷

审判员  郭太智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邹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