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81民初947号之一
反诉原告:陕西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城。
反诉被告:***。
原告***与被告陕西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2020年11月10日,被告陕西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提出反诉。2020年11月16日,反诉原告陕西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已达成和解协议,陕西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298.94元,由陕西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雪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周昭
书记员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