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81民初947号
原告:***。
被告:陕西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城。
原告***与被告陕西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1.11元,减半收取940.56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雪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周昭
书记员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