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一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南通恒一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南通市海门区天佛寺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执3812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恒一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7558769403,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市海门区天佛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320684MCU710692G,地址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南通恒一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海门区天佛寺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6日自觉履行了钱款10万元。2021年10月30日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南通市海门区天佛寺于2022年2月28日前支付给申请人南通恒一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余款人民币100000.00元;(二)执行费人民币3532.00元及诉讼期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00元,由被执行人南通市海门区天佛寺承担,于2021年11月4日前交清;(三)南通市海门区天佛寺法定代表人***在本案执行中为被执行人南通市海门区天佛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如果被执行人南通市海门区天佛寺不履行和解协议书的内容,***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可直接将***列为被执行人,并强制执行***的个人财产。(四)如果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并一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支付钱款及违约金人民币40000.00元。(五)申请执行人南通恒一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南通市海门区天佛寺资金账户的冻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苏0684民初12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