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创恒网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创恒网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3民初1321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吉林省创恒网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280号科技城6层26A段。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创恒网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于 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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