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创恒网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创恒网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3民初1319号 原告:***,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创恒网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280号长春科技城6层26A段。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创恒网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2019年5月20日,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石光负担。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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