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3民初1319号
原告:***,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创恒网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280号长春科技城6层26A段。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创恒网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2019年5月20日,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石光负担。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