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创恒网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创恒网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103民初4737号 原告:**,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创恒网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280号长春科技城6层26A段。 法定代表人:刘淑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创恒网络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恒网络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创恒网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创恒网络公司向**支付2018年4月7日至2018年6月12日和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7月19日,共计98天工资,每天300元,合计29400元;2.诉讼费由创恒网络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4月,创恒网络公司法人委托代理人***找**说承包工程并签订了“项目承揽合同”,**为该合同乙方联系人,叫**找施工人员到黑龙江省漠河县农夫山泉大兴安岭矿泉水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泉水公司),负责漠河工厂弱电新建项目工程的具体施工。4月7日,**和***、***3人从长春开车去漠河,***承诺每人每天300元工资,来一天算一天钱。到达现场后,因***的原因现场大部分不具备施工条件,***与***于14日返回长春,**留在施工现场安装和调试先期安装的设备,勘测现场施工条件。5月1日(此间,***给**住宿费每天50元发至旅店老板处,给**每天吃饭钱20元),***带***,***又来到漠河施工现场开始施工。5月20日,***认为***的技术水平无法满足后期工程的需要,故给***结工资6000元,让其回长春(6000元为20天工资,实际28天工资应为8400元)。5月25日,***找来两位施工人员***和巴电臣,和***约定每人每天300元工资。6月12日,因***施工资金不到位,导致工程无法进行,故**、***、***和巴电臣回到长春。此间***没支付过这4人任何工资,经讨要,***以各种理由不予给付,因**和***与***为多年邻居,碍于情面不好翻脸强要,只能时时催讨。6月19日,***又找到**,说第二笔施工款要下来了,叫**去漠河继续施工,只要钱到账就能结工资,所以**和***、***再次到漠河施工现场继续施工。7月4日,***返回长春处理工程相关事宜,期间第二笔工程款到账。因**和***时时催讨,***勉强把***和巴电臣前期的工程工资给付,按照实际天数应支付2人19天工资共计11400元,而***只给2人10000元,**和***的工资仍一分没给。7月7日,***把***后期工资按每人每天300元结清,叫他回长春。7月19日,因工程主体部分完工,***的后期施工资金不到位,不给**和***开工资,**返回长春向***讨要工资至今,***一直拒绝给付,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创恒网络公司辩称,**故意歪曲事实,向创恒网络公司主张并不存在的工资欠款,其诉讼请求毫无事实根据,应予以驳回。首先,**并不是创恒网络公司的员工,与创恒网络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更没有拖欠工资一说。案涉工程系***所联系并组织招投标工作的,中标后也由***全权负责,由公司按照净利润对其分红奖励。**为吉林省诚悦配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悦配餐公司)员工,该公司老板***与***系多年好友,***为其诚悦配餐公司多次承揽大型公司或事业单位配餐服务,***为回报**凤指派**配合***进行施工,其工资应由诚悦配餐公司承担,与创恒网络公司无关。其次,**与***为邻居,受***信任,将其作为工程联系人,在***不在施工场地时由**负责联系事宜,可见二人关系非同一般,而其他工人均足额支付了工资,为何单单没有支付**工资,既不符合常理,也违背事实。真实情况为**系受其公司指派来工作的,并非为创恒网络公司或***提供劳务。再次,**在诚悦配餐公司担任万能工,月工资3500元,其经过案涉工程建设施工后,感觉自己工资待遇低,于2018年8月向其公司辞职。辞职后又对其在职期间受指派所履行的职务行为重复主张劳动报酬,其主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不应予以保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具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及低压电工作业操作证,其与案外人***系邻居关系。2017年10月,***以创恒网络公司名义并经该公司授权,自行承揽矿泉水公司在漠河工厂监控弱电新建项目。2018年矿泉水公司与创恒网络公司就上述项目签订“项目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第五条约定中创恒网络公司的联系人为**。2018年4月7日,***带领**、***到漠河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于同年6月12日回到长春,6月19日又去漠河继续参与施工,同年7月19日返回长春。此间***又找***、***和巴电臣三人到漠河工地干活。***、***、巴电臣三人的劳务费,由***按每人每天300元标准结算,但未向**及***支付任何劳务费用。2018年11月27日,**向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与诉讼请求一致。当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劳人仲不字[2018]第33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随即诉至本院。庭审时,**承认其与创恒网络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双方属于劳务关系。庭审后,通过对诚悦配餐公司的调查、对**的重新询问及创恒网络公司的质证,另查明,2018年2月23日,**经***介绍应聘到诚悦配餐公司工作,岗位为万能工,每月工资3500元,双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诚悦配餐公司亦未给**交纳保险。2018年4月7日至同年7月19日期间,诚悦配餐公司指派**协助***到漠河参与施工,承诺此间工资由诚悦配餐公司发放,并报销**的食宿费及路费。2018年5月29日,诚悦配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网上银行向**银行卡里转入2018年2月及3月工资共计4250元。2018年6月7日、6月21日,***分别给**转款5000元及3000元,交易用途分别为个人借款及借款。2018年7月13日,***又给**转款2000元,交易用途为漠河费用。2018年8月14日,**给诚悦配餐公司人事部经理发微信表示离职。 本院认为,本案虽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因**庭审时否认与创恒网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认可双方是劳务关系,故本案案由当庭变更为劳务合同纠纷。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漠河工厂监控弱电新建项目是***以创恒网络公司名义及资质自行承揽施工,**是诚悦配餐公司员工,其去漠河参与施工,是受诚悦配餐公司指派,由诚悦配餐公司支付工资,并负责在漠河期间的食宿费及路费。虽然“项目承揽合同”中创恒网络公司的联系人是**,**也实际参与漠河工程施工而付出劳务,但纵观全案**并非由创恒网络公司雇佣,**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创恒网络公司与***许诺过其在漠河施工期间另行向其支付相应劳务费用。**作为诚悦配餐公司员工,受公司指派外出工作期间的工资应按约定由诚悦配餐公司支付,其要求创恒网络公司支付此间工资294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如诚悦配餐公司拖欠**工资或有相关费用未结算,**可另行向诚悦配餐公司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元,由**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花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朱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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