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城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内蒙古辉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923民初1104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内蒙古辉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被告:甘肃城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辉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甘肃城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丁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