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国电宏图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国电宏图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624民初635号 原告:内蒙古国电宏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凯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国电宏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国电宏图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国电宏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