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延吉市新星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2401民初3142号 原告:***,女,朝鲜族,住址为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址为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延吉市新星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为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址为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男,汉族,住址为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诉被告***、延吉市新星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60元,减半收取计4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