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2401民初3141号
原告:***,男,汉族,住址为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址为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延吉市新星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为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址为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延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为延吉市**山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延吉市新星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延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40元,减半收取计7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