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6807号之二
原告:江苏东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古清口街道李庄村村部202室。
法定代表人:胡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金州,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京,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斌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东门美食街A1号楼18号房。
法定代表人:薛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乾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黄金山111-3号四层406。
法定代表人:吴国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岳阳鸿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翔万商(岳阳)商贸物流城电子商务中心028栋2019号。
法定代表人:张驰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三星路660号。
法定代表人:牟立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长沙鑫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2201室。
法定代表人:赵京,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东闯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斌拓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乾宏贸易有限公司、岳阳鸿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长沙鑫芙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东闯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闯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闯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40元,减半收取82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70元,由原告江苏东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顺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学珍
书 记 员 王新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