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1执12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乡县恒达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大鲸港镇西城社区(原橡胶厂内)。
法定代表人:廖红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小圆盘路(中国工商银行常德阳明支行旁)。
法定代表人:牟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乡县恒达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乡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的(2022)湘0721民初3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乡县恒达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结案,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721执1274号对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波
审 判 员 张代莲
审 判 员 叶云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浩
书 记 员 郑夏秋